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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
来源:文汇报发布时间:2012年02月01日作者:
《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于2月1日起施行


  1月31日举行的上海市政府新闻发布会透露:经上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上海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月1日起施行。今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建筑物将禁止采用玻璃幕墙;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二层以上建筑物禁止采用玻璃幕墙。

  据调查统计,目前上海市共有玻璃幕墙建筑4210栋,其中既有玻璃幕墙建筑3655栋、在建玻璃幕墙建筑555栋,主要分布于中心城区。上海市第一幢玻璃幕墙高层建筑上海联谊大厦建于1985年。部分既有玻璃幕墙建筑已进入老化阶段,有的出现了五金构件锈蚀变形、密封条老化龟裂、受力构件松动,甚至幕墙玻璃自爆坠落等情况。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顾长浩介绍了《管理办法》主要内容。除了明确以上两类“禁止”外,对可以采用玻璃幕墙的建筑物,也在材质和空间布局上作了限制:处于人流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物,限制使用玻璃幕墙;临街建筑限制使用;凡发生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建筑物,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玻璃幕墙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其他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管理办法》也对从业资质、设计、建筑材料、施工等玻璃幕墙工程建设阶段各环节提出了规范要求。鼓励建设单位委托同一家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设计、施工;鼓励业主委托原设计、施工单位承担玻璃幕墙的维修;玻璃幕墙的设计,应当综合考虑设置、安装防止发生坠落伤害事故的缓冲区域和挑檐、防护顶棚等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五年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并在竣工验收满一年时对玻璃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对于既有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明确,业主应当履行对玻璃幕墙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安全性鉴定等排查安全隐患的法定义务。发现安全隐患,业主应当维修。

  针对近期出现的幕墙玻璃坠落后,难以即刻筹集修补资金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要建立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新建建筑玻璃幕墙的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一次性缴存至指定专户;既有玻璃幕墙建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一次性或者在五年内分批缴存。为了鼓励在建设阶段采用安全性能更高的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建筑材料,缴存金额的确定,应当结合玻璃幕墙结构设计和选用材质等因素,越是安全性能高的结构设计和材质,建设单位缴存的金额将越少。

  发布会上,上海市建交委副主任沈晓苏也介绍了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专项整治基本情况,及实施《管理办法》的主要举措。

  目前,各区县已初步完成辖区内既有玻璃幕墙建筑的摸底调查、隐患排查、资料汇总等工作。共有35幢楼的玻璃幕墙存在严重隐患,有445幢楼存在不同程度的隐患。目前,市建交委培训建立了由34家企业组成的幕墙维修队伍,3月底之前,还将组成10个巡查组,重点督查这些隐患楼宇幕墙的整改情况。

  沈晓苏介绍,上海市建交委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现行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技术规范》的修订,内容包括幕墙玻璃材质、构造、面积等的规定。预计将于今年上半年颁布实施。玻璃幕墙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也将于上半年出台。同时,按照“一楼一档”建立上海市玻璃幕墙建筑档案信息库,记录建筑物竣工投入使用后,玻璃幕墙检查、检测、维修、改建等情况,也将于上半年全面投入使用。